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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晚报
胡国翔 律师
曹某的岳母于2015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后岳母与曹某约定,将该房屋转卖给曹某,曹某向岳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并每月代其按揭还款,房屋由曹某占有使用,岳母按照曹某的要求配合将房屋过户至曹某名下。
此后,曹某向岳母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自2016年起每月向岳母支付按揭还款,期间部分款项由曹某转给妻子后,妻子再转给岳母,该房屋一直由曹某夫妻两人居住。
由于岳母拒绝配合曹某办理过户手续,曹某遂起诉要求岳母返还款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女婿向岳母支付款项的性质。岳母主张,部分一次性支付的大额款项是女婿和其女儿结婚时岳母为其购置婚房、添置家具、照顾小孩的费用,女婿每月支付的费用是女婿租用涉案房屋的房租。
法院认为,2016年至2020年,女婿基本按月向岳母名下的涉案房屋按揭贷款还款账户汇入与应还款数额大体相符的款项,自2017年起,女婿和其妻子即在涉案房屋居住至今,结合双方的关系和日常习惯,女婿主张就涉案房屋与岳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信度较高,女婿直接向岳母支付的款项应认定为购房款,由于岳母拒绝过户,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解除;但部分由女婿转给妻子的款项由于岳母不予认可,女婿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岳母返还女婿部分购房款。